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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编辑:仙桃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5-28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安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比如,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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